(2017)川013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文云安与被告孙茂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云安,孙茂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573号原告:文云安,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10。被告:孙茂辉,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路×号,身份证号码:510×××14。原告文云安与被告孙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文云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云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 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