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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丛某某王某林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丛某某,王某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59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丛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王某林,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王某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