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丛某某王某林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丛某某,王某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59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丛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王某林,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王某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