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执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罗家粉、王统建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家粉,王统建,李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06号申请执行人罗家粉,女,壮族,农民,住天峨县。被执行人王统建,男,壮族,农民,住天峨县。被执行人李忠芬,女,壮族,农民,住天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家粉与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共有物纠纷[(2017)桂1222执06号]一案中,2015年7月18日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峨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补偿原告(申请执行人)罗家粉人民币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00元。经“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有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自愿承诺于2017年8月13日前一次性全部履行50000.00元给付申请人罗家粉。二、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不能擅自转移财产,擅自变卖林木,如擅自转移财产将承担法律责任。三、如果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超过6个月不履行给付义务,将由法院变卖财产(林木、房产)履行给付义务,所产生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四、被执行人王统建、李忠芬需要变卖杉木苗履行给付义务,一定要到天峨县人民法院申请,才能变卖。五、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2执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黄恒林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仁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