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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汕头市鑫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霞、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鑫亿物流有限公司,刘小霞,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抚州市临川区腾桥中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055号原告:汕头市鑫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明信。委托代理人:余富根,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霞,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负责人:万财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腾桥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军。委托代理人:郭建林,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汕头市鑫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霞、南昌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抚州市临川区腾桥中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19日上午10时开庭,原告汕头市鑫亿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头市鑫亿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汕头市鑫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惟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