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757号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经理。被告:韩斌,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