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山汇川金属有限公司与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汇川金属有限公司,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610号原告:白山汇川金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臧翰超,经理,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树刚,经理。原告白山汇川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公司)诉被告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书家到庭参加诉讼,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天泰公司给付欠汇川公司货款1703994.16元,承担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年利率24%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0日至6月30日,抚松县松江河山江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山江水泥)从汇川公司购买钢材累计货款1470425.40元。2014年6月18日、26日,山江水泥分两次向汇川公司付货款20万元,余款1070425.40元未付。2014年7月19日,抚松融钢供热有限公司从汇川公司购买钢材,尚欠货款148039.96元。2015年11月2日,天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两笔欠款1218465.36元,于2015年12月20日全部还清,逾期按月2%承担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当日,双方签订“钢材供销协议书”,双方约定,货款一并与原欠款于2015年12月20日还清,如未还清,利息按原约定支付。汇川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至7日,将钢材送到天泰公司指定地点,经汇川公司多次催要,天泰公司给付20万元,尚欠货款485528.80元。综上,天泰公司累计欠汇川公司钢材款1703994.16元。天泰公司未答辩、未出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山江水泥与汇川公司签订“钢材供销协议书”,内容为:山江水泥因建设松江河镇泰和小区B6号楼需用大量钢材,从汇川公司购各种国标钢材500吨。结算方式:每月发生各批次钢材款当月27日前必须结清,逾期属违约。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由浑江区法院裁决。2014年5月20日至6月30日,山江水泥从汇川公司购买钢材累计货款1470425.40元。2014年6月18日、26日,山江水泥分两次向汇川公司付货款20万元,余款1070425.40元未付。2014年7月19日,抚松融钢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刚)从汇川公司购买钢材,尚欠货款148039.96元。2015年11月2日,天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山江水泥、抚松融钢欠款1218465.36元,于2015年12月20日全部还清,逾期承担月2%的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当日,双方签订“钢材供销协议书”,协议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需方验收钢材后10日内结算货款一半,20日内结算全部货款,逾期属违约。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不妥由供方地浑江区法院裁决。汇川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至7日,将钢材送到天泰公司指定地点,天泰公司给付20万元,尚欠货款485528.80元。天泰公司累计欠汇川公司钢材款1703994.16元。上述案件事实有,“钢材供销协议书”、商品验收单、还款承诺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天泰公司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其承诺偿还汇川公司货款及利息。汇川公司主张的天泰公司承担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年利率24%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白山汇川金属有限公司货款1703994.16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年利率24%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234.00元,减半收取14617.00元,由抚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