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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春青与陈健光、陈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青,陈健光,陈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青,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罗华亮,系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健光,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陈健芳,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刘春青与陈健光、陈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健光、陈健芳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春青偿还借款本金74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660元、财产保全费49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核实被执行人陈健芳与案外人共有的广州市天河区兴盛路7号之一3601房房产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现等待上述房产的拍卖结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2725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韶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