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正阳县园艺场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园艺场,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570号原告:正阳县园艺场,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城西八里庞桥。法定代表人:马艳军,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凯、谢魁宏,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西段。负责人:闫红岭,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园艺场诉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园艺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阳县园艺场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