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康乐与付兆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康乐,付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宋康乐,男,汉族,1977年6月1日生,农民。被执行人付兆,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康乐与被执行人付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康乐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兆偿还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送达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付兆仍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付兆与妻子离婚后于2017年3月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杳无音讯,家中仅有其女孩及其祖母度日;经数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付兆银行存款不足百元,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