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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饶星星、周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星星,周春艳,何主良,何文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饶星星,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周春艳,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何主良,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何文婧,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星星与被执行人周春艳、何主良、何文婧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鄂1202执4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文婧名下的房产(咸宁市房预温泉字第××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文婧名下房产(咸宁市房预温泉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