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民终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XX与张均勇、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玉海,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均勇,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法定代表人:周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强,男,生于1977年11月23日,公司合同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云,男,生于1965年1月21日,公司员工。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张均勇,原审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XX于2017年10月1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张均勇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XX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XX撤回上诉,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即“XX赔偿张均勇27,000元,扣除已支付的7,000元,余款20,000元一次性付清。”二、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张均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江春虹审判员  苟 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