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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代亚娟与许传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亚娟,许传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158号原告:代亚娟,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被告:许传龙,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原告代亚娟与被告许传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代亚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亚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代亚娟负担。审判员  刘书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