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明勇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勇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2571号原告明勇钢,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茂俊,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号。负责人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明勇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鄂州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赣C×××××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鄂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而赣C×××××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辉达汽运有限公司,明方定于2014年3月7日与其签订了挂靠协议,实际车主及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均为明方定,故原告明勇钢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勇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