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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晓华与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华,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55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7)沪0106执5552号申请执行人罗晓华,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晓华与被执行人上海青晨置业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15257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煜影审 判 员 陶伟民审 判 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 辉书 记 员 沈 莹审 判 长 王招林审 判 员 杨 辉审 判 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