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翠萍申请执行陶晓海、汤原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萍,陶晓海,汤原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第973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陶晓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汤原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育新小区1号楼门市。法定代表人纪旭,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办理李翠萍申请执行陶晓海、汤原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