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三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6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对原告安庆新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易、第三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8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8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池州江南工业学校”补正为“第三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