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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三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6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对原告安庆新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易、第三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8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8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池州江南工业学校”补正为“第三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