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元姑与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姑,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301号原告:刘元姑,女,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蒙自市。被告: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建设东路北侧(101大厦对面)。法人代表:向丽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3250059456075XA。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姑诉被告红河州鸿云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元姑负担。审 判 长  黄健秋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人民陪审员  谢裕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心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