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9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洋与王素文、史咏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洋,王素文,史咏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男,上海市徐家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忠、李玉龙,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文,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才,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咏侠,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刘洋与被上诉人王素文、史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素文提供向刘洋转账的凭证用以证明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但通过刘洋提供的刘洋向史咏侠转账56.4万元的凭证;及王素文经史咏侠收到签名为刘洋的欠条一份、借条一份,但该欠条、借条均不是刘洋本人书写等证据是否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的合意,一审法院应当在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查清有关事实。另外,本案的诉争款项,最终如数转入史咏侠账户。史咏侠与王谆系夫妻关系,且史咏侠及其丈夫王谆向王素文支付利息,故应当追加王谆为本案当事人,查清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再作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8元,退回上诉人刘洋。审判长 姜 元 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