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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保2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严志贤与吴建忠、李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231号之三申请保全人:严志贤,男,汉族,1961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保全人:吴建忠,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保全人:李焱,女,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保全人严志贤与被保全人吴建忠、李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严志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吴建忠、李焱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以其所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道X号X栋X楼X号房屋作担保。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保全人5675799元的财产价值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炎所有的在邛崃市房管局赔款5675799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