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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23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原住正阳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锁事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2月份原告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与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6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在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5年3月外出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审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6月12日,原告再次诉来我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2016)豫17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应当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典礼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时有生气吵架,直至双方分居,在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不能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此,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军义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