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泉彬、林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泉彬,林桂芳,罗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560号移送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莘口人民法庭。被执行人:林泉彬,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桂芳,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农福利区,被执行人:罗华昌,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苏清安与林泉彬、林桂芳、罗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被执行人林泉彬、林桂芳、罗华昌承担。因林泉彬、林桂芳、罗华昌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人民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林泉彬、林桂芳、罗华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泉彬、林桂芳、罗华昌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5)元执字第51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