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成某与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吴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847号原告:成某,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吴某,女,63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成某与被告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王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