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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676-2号

申请执行人李存涛被执行人任国柱、刘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存涛,任国柱,刘忠敏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676-2号

申请执行人:李存涛,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任国柱,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刘忠敏,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存涛被执行人任国柱、刘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惠军

审判员  王家东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洪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