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同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同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同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法定代理人陈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鑫,系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55551-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理人田爱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尚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多处房产,足以偿还本案全部案款,但因查封财产暂时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