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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宋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海,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海洋,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织金县。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海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永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