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刑更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904号罪犯苏某,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9868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5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421分。该犯在原审已被追缴违法所得44000元,服刑期间在原审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本次减刑缴纳违法所得2868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苏某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苏杨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