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东新洗浴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二道区东新洗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盖国庆,局长。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东新洗浴。法定代表人:张燕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东新洗浴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5行审4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波审判员 屈永泽审判员 陈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