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与朱传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朱传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5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78号汇多利大厦写字楼第6层6、7、14-18号。负责人:张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区,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与被告朱传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曾 芳书 记 员 郑永珊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