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圆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圆璐有限公司,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诚鑫针织有限公司,朱跃弟,方秀君,朱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告士打道108号大新金融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方秀君。被执行人香港圆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室。法定代表人方秀君。被执行人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60960368。法定代表人朱跃弟。被执行人义乌市诚鑫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新凉亭工业区城北路J163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1635-5。法定代表人朱跃弟。被执行人朱跃弟,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方秀君,女,1972年9月6日出生,住西藏浪卡子县。被执行人朱海莲,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圆璐有限公司、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诚鑫针织有限公司、朱跃弟、方秀君、朱海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935615.74元及利息、诉讼费249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香港圆璐有限公司、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诚鑫针织有限公司、朱跃弟、方秀君、朱海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香港圆璐有限公司、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诚鑫针织有限公司、朱跃弟、方秀君、朱海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董新贵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