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覃定全、韦炳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定全,韦炳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覃定全,男,1962年8月7日,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炳果,男,1975年3月27日生,壮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覃定全与被执行人韦炳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韦炳果有房产已被抵押、查封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7517.7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