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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汗雨与沧州强雷盛泰电子机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汗雨,沧州强雷盛泰电子机箱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923号原告:李汗雨,男,1982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沧州强雷盛泰电子机箱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马厂镇新张屯村。机构代码证号:911309223479915282。法定代表人:马淑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洪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