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慎新、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慎新,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慎新,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慎新与被执行人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7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慎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75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