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振友、青岛瑞丰气体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友,青岛瑞丰气体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196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友,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臧玉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振友与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44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