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3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超、项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项智鑫,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0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修良,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后河西区五巷*号***房,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超,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项智鑫,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陈林,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周修良与被告陈超、项智鑫、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30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陈超的银行存款366560元。原告周修良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周修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超的银行存款36656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蕾附适用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