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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小玲、蔡晨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玲,蔡晨瑀,厦门万奥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女,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请执行人:蔡晨瑀,男,199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玲,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69********。被执行人:厦门万奥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古城西路8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3200330609。法定代表人:张艺薰。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11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玲、蔡晨瑀与被执行人厦门万奥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腾空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50号之1单元房产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小玲、蔡晨瑀,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7778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本院已对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50号之1单元房产进行腾房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小玲、蔡晨瑀。现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