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化果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化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化果,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装备部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5月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程杨,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化果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化果及其辩护人程杨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董化果在担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装备部主任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16万元。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董化果收受钟某某所送8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1.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钟某某为了同被告人董化果搞好关系,希望其在物资采购方面予以关照,借祝贺董化果升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装备部主任的机会,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钟某某为了同被告人董化果搞好关系,希望其在物资采购方面予以关照,以过节拜年的名义,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3.2015年春节前一天,钟某某为在越南沿海电站三期工程自购施工材料监管以及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的名义,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钟某某为在越南沿海电站三期工程项目自购施工材料监管以及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的名义,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二、被告人董化果收受王某所送3.5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1.2013年春节的一天,王某得知被告人董化果即将升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装备部主任,为在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董化果的关照,以预祝董化果升任的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5000元。2.2014年春节的一天,王某为在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在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5000元现金。3.2015年春节的一天,王某为在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给董化果小孩压岁钱的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000元。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为在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给董化果小孩压岁钱的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3000元。5.201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为感谢被告人董化果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青白江房建项目钢材采购中邀请其参与竞标,且在董化果的帮助下中标,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电建三公司董化果办公室内,送给董化果现金1万元。6.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为感谢被告人董化果在青白江房建项目供应钢材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董化果办公室内,送给董化果现金1万元。三、被告人董化果收受侯某某所送2.5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侯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董化果邀请其参加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越南沿海三期工程项目钢材采购竞标,并在董化果的帮助下中标,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5万元。四、被告人董化果收受曾某某所送2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2016年,黄某某承包了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新疆大唐北一电站土建项目。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安排其妻子曾某某到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董化果办公室内,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以感谢在董化果的帮助和指导下完善了该项目钢材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案发后,被告人董化果已将赃款全部退清。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董化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6万元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董化果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化果辩称:2015年、2016年春节王某分别所送的2000元及3000元是送小孩的压岁钱,属礼金。2016年收曾某某2万元与职务没有关系,应不属受贿。对其余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董化果在2015年、2016年收受钟某某共计4万元属受贿的证据不足;2、起诉指控王某在2013年送5000元的事由与事实不符,2015年、2016年春节共计所收5000元应系违规收受礼金;3、董化果收受侯某某2.5万元是事实,但因侯某某在送钱时无具体请托事项也不属于事前沟通事后感谢情形,故不构成受贿罪;4、被告人董化果在被检察人员带回之前已向单位纪委讲述了自己与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符合自动投案规定,应认定自首;5、被告人董化果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平常表现好,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化果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担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装备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16万元。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董化果收受钟某某所送8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1.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钟某某为了同被告人董化果搞好关系,希望其在物资采购方面予以关照,借祝贺董化果升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装备部主任的机会,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钟某某为了同被告人董化果搞好关系,希望其在物资采购方面予以关照,以过节拜年的名义,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3.2015年春节前一天,钟某某为在越南沿海电站三期工程自购施工材料监管以及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的名义,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钟某某为在越南沿海电站三期工程项目自购施工材料监管以及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的名义,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二、被告人董化果收受王某所送3.5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1.2013年春节的一天,王某得知被告人董化果即将升任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装备部主任,为在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董化果的关照,以预祝董化果升任的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5000元。2.2014年春节的一天,王某为在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在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5000元现金。3.2015年春节的一天,王某为在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给董化果小孩压岁钱的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000元。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为在物资采购方面获得被告人董化果的关照,以过节拜年给董化果小孩压岁钱的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3000元。5.201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为感谢被告人董化果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青白江房建项目钢材采购中邀请其参与竞标,且在董化果的帮助下中标,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电建三公司董化果办公室内,送给董化果现金1万元。6.2016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为感谢被告人董化果在青白江房建项目供应钢材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董化果办公室内,送给董化果现金1万元。三、被告人董化果收受侯某某所送2.5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侯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董化果邀请其参加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越南沿海三期工程项目钢材采购竞标,并在董化果的帮助下中标,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董化果住家小区外送给董化果现金2.4万元。四、被告人董化果收受曾某某所送2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2016年,黄某某承包了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新疆大唐北一电站土建项目。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安排其妻子曾某某到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董化果办公室内,送给董化果现金2万元,以感谢在董化果的帮助和指导下,完善了该项目钢材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董化果在被检察机关带走前向其单位纪委供述了其与王某、钟某某之间的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至检察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据此于2017年5月3日对其立案侦查。被告人董化果到案后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董化果户籍资料,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考核登记表、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董化果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身份。2、被告人董化果的供述、自书材料,证人钟某某、王某、侯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化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6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3、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工程项目资料、货物买卖合同、承包协议等书证、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物资装备部及其主任职能职责,证实被告人董化果职务行为与行贿人之间的关联。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情况说明,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董化果的案发情况、到案情况、已全部退赃的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化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6万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能够证明,行贿人王某、钟某某、侯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为谋取利益,基于被告人董化果的职权向被告人董化果行贿,而被告人董化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行贿人行贿意图而予以收受,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董化果辩称的2015年、2016年春节王某以给孩子压岁钱名义送的5000元属礼金以及2016年曾某某所送2万元不属于受贿性质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2015年、2016年春节收受王某5000元属礼金,收受侯某某的2.5万元不属于受贿性质以及指控2015年、2016年收受钟某某4万元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化果在被检察机关人员带走前向其单位纪委供述其受贿行为,符合主动投案认定,应认定被告人董化果有自首情节,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定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董化果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化果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化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董化果退缴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受贿所得16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志芳审判员 王红雷审判员 郭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世杰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是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贿赂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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