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与郑实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郑实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1760号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地址深圳市宝安区35区前进路安华工业区内一、二、三层及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57771。负责人范平。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74649。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南,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实标,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甘伍叶,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实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7年11月19日。二、工作岗位:入职时担任肉类部员工,后合同约定岗位为营运部门的员工。三、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签订。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与郑实标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签订于2011年11月19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郑实标离职时间:2017年5月10日。五、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2017年5月10日,沃尔玛西乡分店向郑实标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内容为:鉴于郑实标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六、沃尔玛西乡分店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解除:沃尔玛西乡分店表示2017年3月17日因前台分区收银人员短缺严重,调整郑实标到收银岗位,后变更调整为迎宾岗位,郑实标多次拒绝服从管理层的工作安排,多次被公司警告处分仍拒不纠正。基于郑实标超过3次不服从管理层工作安排,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除与郑实标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郑实标表示是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为:《员工手册》、《奖惩政策》未经民主程序指定,未经公示,不能作为处分和解聘郑实标的依据。公司未与郑实标协商而将其调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五份警告处分,没有事实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1、沃尔玛西乡分店与郑实标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期限内,郑实标同意沃尔玛西乡分店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惯例的需要以及郑实标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适当调整郑实标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2、《员工手册》第6.4条规定有“我们允许部门之间的工作调动”。8.0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三次或以上不服从管理层的工作安排”。该《员工手册》郑实标在2011年8月2日签名确认。公司提交了2012年12月12日关于新版《员工手册(草案)》的会议纪要,各部门员工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3、《2014年10月1日奖惩政策》经过2014年8月27日会议讨论,会议有工会代表、员工代表参加。2014年9月9日及10日,公司将《奖惩政策》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该奖惩政策规定:5.1条:纪律处分从低至高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解聘共四级。5.2条:在纪律处分有效期内,如果员工再次发生与前次纪律处分层级相同的违纪行为,则本次纪律处分直接升级为下一个更高层级的纪律处分。8.1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尚未对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未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的,给予书面警告。在受到书面警告12个月内,再次发生书面警告情况的,给予最终警告。8.4条:在受到最终警告12个月内,再次发生最终警告情况的。三次或以上不服从员工主管的工作安排,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4、(1)2017年3月10日公司以3月8日店中店商品未按公司陈列图执行到位为由对郑实标发出口头警告。(2)2017年3月23日公司以郑实标2017年3月17日未按公司要求到前台报到,拒绝接受培训为由对郑实标发出口头警告。(3)2017年4月2日公司以郑实标未按公司排班上班为由对郑实标发出书面警告。(4)2017年4月12日公司以郑实标不服从岗位培训安排,拒绝签署培训记录及ES报警处理程序确认书,影响部门工作安排为由对郑实标发出最终警告。(5)2017年4月27日公司以郑实标4月18日起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上岗,从4月26日起不服从公司排班安排,擅自按照自己意愿上下班,4月26日旷工一天为由对郑实标发出书面最终警告。5、2017年4月18日沃尔玛西乡分店向郑实标发出调岗书面通知,通知从4月18日起将其在营运部员工-肉类职位调整为营运部员工-迎宾岗位,职等仍为G1。调岗后,没有降低郑实标的工资水平。本院认为,郑实标虽否认存在未按公司陈列图执行到位的行为,但认可因公司无故对其调岗,没有按要求到相应岗位工作的事实。第三次公司警告处分郑实标,可以认定系因公司通知其4月2日到前台工作,而郑实标并未到前台岗位。郑实标认可第五次处分的内容,认为自己4月18日之后支援期满回原岗位并无不妥,郑实标在公司不为其在原岗位排班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惯例上班和休息。从郑实标提交的短信证据可以看出,4月20日公司黄春兰给郑实标发信息要求其到前台迎宾工作,而郑实标拒绝到岗;4月21日黄春兰发信息给郑,表示刚刚至肉类部门请郑到岗前台,郑仍然拒绝。4月23日黄春兰再次发信息给郑,郑仍然拒绝到前台工作。郑实标多次拒绝领导安排,拒绝到前台到岗工作。郑实标的行为已经达到《奖惩政策》8.4条“三次或以上不服从员工主管的工作安排,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之规定。该《奖惩政策》系经民主程序指定,并经公开公示,可以作为企业、员工遵照执行的纪律准则。综上所述,沃尔玛西乡分店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郑实标的工作岗位,调岗的行为即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沃尔玛西乡分店将郑实标从肉类部门调整至前台迎宾岗位,虽然郑实标年满五十,但是迎宾岗位的工作内容并非其不能从事,而且郑实标的工资并没有降低。因此,沃尔玛公司对郑实标的岗位调整是合法行为,是企业实际用工自主权的体现。郑实标超过三次以上不服从员工主管的安排,拒绝到前台迎宾岗位工作,依照《奖惩政策》,沃尔玛西乡分店可以解除与郑实标的劳动合同。七、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付。八、工资组成:根据郑实标提交的工资表,认定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季度奖。九、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人民币3,000.76元。十、工资发放时间: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工资在当月月底发放。十一、是否拖欠郑实标2017年5月工资:拖欠。原、被告双方仅对拖欠的具体金额存有异议。经审查,郑实标2017年4月工资条上载有“考勤周期3月23日至4月21日”、“对于2016年6月1日前入职的全职员工,本工资单工资按自然月计发,工时统计采用当月考勤周期数据”字样。本院认为,工资单已说明工资支付周期与考勤统计周期不统一,工资系按自然月发放,即2017年4月工资已发放完毕。依据沃尔玛西乡分店提交考勤表显示,郑实标5月份出勤7天,该月法定节假日1天。经计算,2017年5月1日至10日工资金额应为1,103.73元(3,000.76元÷21.75天×8天)。沃尔玛西乡分店已经为郑实标代缴了5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63.66元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人民币234.72元,扣减后,沃尔玛应当支付给郑实标的工资为605.35元(1,103.73元-263.66元-234.72元)。十二、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原、被告双方认可郑实标2017年当年年休假天数共计14个工作日,及郑实标未休年休假事实。根据郑实标离职时间,郑实标应得到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郑实标提交的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单显示,其中五个月存在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分别为161.16元、5.64元、161.64元、161.64元、214.07元。扣除上述加班费后,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942.08元。因此,此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人民币1,082.14元(2,942.08元÷21.75天×4天×200%)。至于劳动合同附录中“年假天数14个工作日”的表述,不能必然理解为年休假工资按照工作日工资计算。十三、律师费:人民币467.10元。郑实标为进行本案诉讼,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仲裁阶段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300元,一审阶段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4,600元,共计人民币9,900元。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根据郑实标胜诉比例,沃尔玛西乡分店应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71元。十四、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沃尔玛西乡分店是沃尔玛百货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沃尔玛西乡分店无法付清债务的情况下,沃尔玛百货公司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五、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6月14日。十六、仲裁请求:郑实标要求沃尔玛西乡分店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7,014.44元;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069.49元;3.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5月10日工资人民币2,621.35元;4、律师费人民币5,300元;5、郑实标要求沃尔玛百货公司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十七、仲裁结果:1、沃尔玛西乡分店向郑实标支付:(1)2017年5月份工资人民币774.4元;(2)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03.73元;(3)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7,014.44元;(4)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2、沃尔玛百货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郑实标其他仲裁请求。十八、诉讼请求:两原告请求判令:1、无需向郑实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7,014.44元;2、无需向郑实标支付2017年5月工资人民币360.84元;3、无需向郑实标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670.2元;4、无需向郑实标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由郑实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被告郑实标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工资人民币605.36元;二、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被告郑实标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082.14元;三、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被告郑实标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71元;四、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无需向被告郑实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五、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对原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乡前进路分店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青(兼)书记员 何 满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