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雨、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雨,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1491民督11号申请人:张雨,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东风东路大雁岛往东10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吴小亮,经理。申请人张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雨称,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8315元。被申请人承诺2016年下半年结清,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兑现。要求被申请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雨工资831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雨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雨工资831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营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