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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静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75年6月1日生,身份证号:1422281975********,户籍所在地山西忻州市静乐县,现住静乐县中庄乡周家沟底村。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静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静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静乐县看守所。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刑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应平、秦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静乐县旧县医院东侧阿都阿牛租房内,趁阿都阿牛不在家,宋某某便以抱着阿都阿牛大女儿兰程花(9岁)睡觉哄骗兰程花,兰程花不同意并反抗,宋某某将阿都阿牛二女儿兰程涛(4岁)强行搂在怀里,并用右手抠摸兰程涛的阴部,宋某某不顾兰程涛哭闹,持续抠摸时间四五分钟,致使兰程涛阴道出血,后被回到家中的阿都阿牛撞见后报警,宋某某被现场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静乐县旧县医院东侧阿都阿牛租房内,趁阿都阿牛不在家,宋某某便以抱着阿都阿牛大女儿兰程花(9岁)睡觉哄骗兰程花,兰程花不同意并反抗,宋某某将阿都阿牛二女儿兰程涛(4岁)强行搂在怀里,并用右手抠摸兰程涛的阴部,宋某某不顾兰程涛哭闹,持续抠摸时间四五分钟,致使兰程涛阴道出血,后被回到家中的阿都阿牛撞见后报警,宋某某被现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系累犯。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报案材料。证明公安机关立案受理该案件的事实。3.照片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案的量刑证据有:1.受害儿童四周岁系幼女。2.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系累犯。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幼女实施搂抱、抠摸阴部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受害幼女的人格名誉,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摧残。且被告人宋某某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惠康审判员 :邱明应审判员 :王梅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宵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