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志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志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2315号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法定代表人:金明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系公司职工。被告:于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志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桂 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其力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