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太坤与邹学武、况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太坤,邹学武,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207-1号申请执行人谭太坤,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邹学武,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况玲,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太坤与邹学武、况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邹学武、况玲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谭太坤货款115398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86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邹学武、况玲存款及收入1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