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洪德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0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洪德,绰号“德娃”,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启德,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育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洪德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容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洪德及辩护人李启德、王育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洪德携带避孕套、楼梯等作案工具,翻墙、撬门进入张某居住的卧室。不顾张某的拒绝和反抗,以语言相胁威、恐吓的方式,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离开现场。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洪德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洪德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进入被害人房间后,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暴力威胁,对方是自愿的。其辩护人以周洪德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洪德、被害人张某均是简阳市人,系邻居关系。 2017年7月4日24时许,被告人周洪德携带避孕套、装有玉米的白色口袋、黑色电线、毒药和邻居家的楼梯等物,来到被害人张某房屋外,利用楼梯翻墙进入该房二楼,使用毛线针撬开房门进入张某居住的卧室。不顾张某的拒绝和反抗,以放出白色口袋内装的蛇等进行胁威、恐吓,采取堵嘴、压倒等方式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离开现场。张某待被告人周洪德离开后,随即告知了家人,由其家人报警。 2017年7月5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洪德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受案、立案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7月5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周洪德家中将其抓获的情况。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周洪德的身份基本情况。 4.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从避孕套上提取的可疑斑迹(1号检材)与张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2.3291×1027。 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简阳市张某家住房的勘验情况. 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提取了周某甲持有的手机与张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情况,其中2017年7月5日凌晨2时许,二人有多次电话通话、微信视频通话。 7.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对周洪德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了查获的白色口袋1根(内有包谷4个)、黑色电线1根、避孕套1个(已用过)等物品。 8.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周洪德、张某的身体检查情况。 9.病情证明书,证明简阳市中医医院对张某身体诊断,颈部软组织损伤。 10.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张某的丈夫,2017年7月5日1时30分许,他与张某用微信视频聊天,在视频中张某一直在哭,他问发生了什么事,张某没说,就一直在哭,后通话中断了。第二次视频通话时,张某也一直在哭,说话比较结巴,说被德娃欺负了,有蛇。第三次视频时,张某也一直在哭,他们没有说话。之后,他给张某打电话,共打了4次电话,通话时张某也在哭,他告诉张某他在回家的车上了,张某告诉他家这边雨很大。他到家后,其父母也在家了,警察也来了。 11.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住在简阳市龙王沟廉租房。2017年7月5日2时许,他的大女儿给他打电话说家里(乡下老家)出事了,德娃去张某处骚扰,张某在哭,叫他立即回家去一趟。他于是打电话给老表咨询,老表叫他快报警,他于是报警。后乘坐亲友的车回老家,先到东溪镇派出所说明情况,后与民警一起回到家中。是他叫张某开门的,后民警问了张某情况,张某说“德娃(周洪德)提了蛇来威胁她,把她的衣服都脱了,强行将她按在床上,骑在她身上,戴了避孕套。”张某开门时手上有一把剪刀。 12.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简阳市东溪镇建政村村主任,家住建政村3组,周洪德、张某是建政村3组的村民,二人是普通村民关系,她们三家是邻居,以及周洪德、张某家庭基本情况。 1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简阳市东溪镇建政村3组组长,家住建政村3组,周洪德、张某是建政村3组的村民,二人是普通村民关系,以及周洪德、张某家庭基本情况。 14.证人张甲的证言,证明她是张某的姐姐,2015年7月5日凌晨2时许,她接到张某的电话,当时张某在伤心的哭,她问张某怎么回事,张某说其被一个男的欺负了,现在很害怕,想和她聊天。随后,她去找到张某的丈夫周某甲,才知道周某甲已知道张某被欺负的事,已回家去了。 1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是她的儿媳妇。2015年7月5日凌晨1时许,她接到张某的电话,当时张某在伤心的哭,话都说不清楚,她问张某发生了什么事,张某说周洪德到她的房间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现没脸见人,有死的想法。她只好在电话里安慰张某,后和丈夫周某乙一起赶回家去。回去见到张某时,其还是哭得伤心。 16.被害人张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7月4日晚上8时许,她一个人在家,其老公及子女都在成都,并将家的大门关了,在家躺在二楼卧室床上看电视(“楚乔传”)。23时50分左右,突然断电了,她就在床上睡了,还没有完全睡着,突然有个人爬在她身上,抱着她,是一个赤裸裸的男子把她抱着,还亲她,她就反抗,用手打、掐对方,用手把对方推开。她问对方是谁,对方叫她不要闹不要吵。她听声音知道是周洪德。对方还说“想她想了很久了,她不顺从,今晚上是想毛了,”对方称“带起了蛇(干黄鳝)、电线、药等物,”并用手机照亮给她看。当时她看到房间里有蛇皮口袋、黑色电线等。她认为如果她反抗周洪德就会把蛇放出来,并用电线把她勒死,药一起吃,同归于尽。然后周洪德喊她把衣服脱了,她不干,并拖延时间,劝周洪德说其老婆很好,她也不会背叛她老公。她一直劝周洪德,并找各种借口拖延,喊周下楼去在碗柜拿酒,她陪周喝。周仍不听。她就说让周给她点时间,给她一个星期,周说不行,周说今晚必须答应。她又编谎话说她有妇科病,周还是不听。周把她压在身下,她动不了,还不准她喊。她就说需要方便,周才起身,她看清对方就是周洪德。之后,周说你不同意就吃药同归于尽。周把药拿出来,她去抢,周不要她吃,周又把药放到柜子上去了。随后,周把她的睡裙脱了,想与她发生性行为。她推开周,并拖延时间叫周去洗澡,周说其冲了凉的。然后,周说其带了避孕套,并拿出避孕套带上,后插入她生殖器,压在她身上发生了性行为,并用枕头捂她的嘴,她想喊却喊不出,当时她无力反抗,她只有哭,持续了十分钟左右,周就射精了。后来她喊周爬,并推周走,周去用遥控(周拿成宽带的遥控器)开电视没开起。她才知道先前断电不是停电,是周把电电视关了。后她就把周推出去,周走的时候拿钱给她,她不要。她将小门打开让周出去的,他走了后,她就去洗澡,她恨周,她要把身上洗干净,她伤心的哭,想自杀。后来,她想到一定要把周绳之以法,她就给家人打电话,家人就报警了。 当晚,她家大小门都关了的,她不知道周如何进来的,她当时还问过周如何进来的,周不说,只是说其有办法进来。在整个过程中,她在掐、推周,以及拖延时间。当时,周把那个药拿出来放在手上给她看,周说她不顺从就同归于尽,周一会说是老鼠药,一会说是毒狗药,当时她看见是两颗白色的像胶囊样的药。 她与周洪德是邻居关系,她没有周洪德的联系方式,没有找周洪德借钱。 她已结婚多年,且与老公感情很好。她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号及微信名相关情况。 张某辨认出周洪德。 17.被告人周洪德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7月4日晚上11点过,他去张某家,看见张某家的二楼的电视还是开起的,但院子门是关着的,后,天开始刮风下雨。当时他想到邻居家外面有一个楼梯,他就回去了。他回家后带了头灯,拿了一个装了几个玉米的白口袋,手上还拿了电线、藿香正气水、狗药,后在邻居家外扛起楼梯去了张某家,这时雨就下大了。在张某家楼下,他将楼梯搭在张某家猪圈的那面墙上,后爬楼梯上了张某家的二楼。张某的卧室在二楼上,他到了张某的卧室外面,通过窗户(打开的)看见张某在床上睡,灯是关了的,但电视还开起的。他推了一下卧室门,没有推开,后他看见卧室的门有缝隙,他在旁边的房间里找来一根打毛线衣的签子,并用签子将张某的卧室门捅开。他进了张某卧室后就把电视关了,并将他带的白口袋等物品带到了张某的房间里。他走到张某床边时,张某就醒了,然后就坐起来叫出声了,他就上前用手将张某的嘴蒙到,并说不要闹,他是德娃。后他爬到张某身上,此时,张某说其有点不舒服。后来张某发现他带了装蛇的口袋,就叫他赶快拿开,他于是将口袋扔到了楼梯下面,后他带了避孕套与张某发现了性关系,但他没有射精。当时张某喊他回去,他说外面在下雨,张某又喊他走,他把东西拿起走了,这时张某有点要哭的样子。他拿钱给张某,张某没要。 后来,他从张某家出来后,把楼梯、口袋等拿起走了,回家时他将楼梯放回了原处,他将用过的卫生纸、避孕套扔在他家的垃圾桶里,将白口袋扔在房间,并在家看电视直到警察到他家找到他。 他拿了一个装了几个玉米的白口袋,如果碰到有人,他就说他在抓蛇(干黄鳝)。 他说没有张某任何联系方式,并在庭审中供述,他与张某仅是同村同组人、邻居关系,她们不是情人关系。 周洪德辨认出张某,指认出2017年7月5日凌晨采用搭楼梯的方式进入张某家中,并用毛线签子捅开张某卧室门过程中拿楼梯、翻越围墙的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洪德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周洪德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周洪德所提其进入被害人房间后,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暴力威胁,对方是自愿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周洪德趁夜深人静之机,翻墙非法入户,撬门进入被害人张某的卧室,不顾被害人的拒绝、反抗,以语言威胁,采取堵嘴、压倒等方式,强行与孤单无援的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周洪德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周洪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惩罚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洪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飞 审 判 员 彭远飞 人民陪审员 黄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颖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