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198号被执行人黄勇,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黄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勇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限期申报财产、交纳罚金,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勇的服刑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机关督促被执行人黄勇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交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黄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尹建峰审判员 邵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吉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