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土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土鸾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350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土鸾,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强,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土鸾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粤1302刑初7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土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土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土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土鸾撤回上诉。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刑初7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鹰审 判 员 游小勇代理审判员 徐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日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