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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祁金利与许玉建、许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金利,许玉建,许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7194号原告祁金利,男,1970年1月26日生。被告许玉建,男,1979年10月20日生。被告许建辉,男,成年。原告祁金利诉被告许玉建、许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艳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金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玉建、许建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金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24日,被告许玉建从原告祁金利处借款20000元,被告许建辉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许玉建、许建辉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被告许玉建从原告祁金利处借款20000元,被告许建辉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祁金利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许玉建,担保人许建辉,2010年11月24日”,二被告均亲笔签名,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许玉建从原告祁金利处借款20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一份借条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许玉建偿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许建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对该笔借款约定利息,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玉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祁金利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许建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许玉建、许建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