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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晓菲、梁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晓菲,梁嵩,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抗2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晓菲,曾用名黄小非,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广西靖西市湖润镇湖润街内伏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凌广权,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梁嵩,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靖西市。申诉人黄晓菲因与被申诉人梁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2014)��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民提抗(2017)1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百检民(行)监[2017]451000000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静审判员 闭伟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