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3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启华与谢先平秦流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华,秦流权,谢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3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启华,女,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被执行人:秦流权,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谢先平,女,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吴启华与秦流权、谢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吴学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