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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3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启华与谢先平秦流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华,秦流权,谢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3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启华,女,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被执行人:秦流权,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谢先平,女,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吴启华与秦流权、谢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吴学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