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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汪勤梅与沈文溢、连云港永利益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勤梅,沈文溢,连云港永利益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662号原告:汪勤梅,女,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陈二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文溢,男,1955年2月22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连云港永利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文益,经理。原告汪勤梅与被告沈文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永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永益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原告汪勤梅委托代理人袁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文益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勤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2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沈文益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8月3日出具借条给原告,向原告借款1624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永益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两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综上,被告沈文益借款理应归还,被告永益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沈文益、永益公司未作答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情况,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沈文益曾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被告偿还部分,2016年8月3日,原告再次索要借款,被告沈文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1624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按季给付。被告永益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但双方未约定担保范围及期限。后两被告未再还本付息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经催告后,被告沈文益应积极偿还借款,但被告沈文益未能偿还,故现原告要求借款人被告沈文益还本付息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永益公司前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在保证期限内对被告永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文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勤梅借款162400元及从2016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时的利息。二、被告连云港永益木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的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保全费元、公告费600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程玉超人民陪审员  惠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家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期间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借款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再起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