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德雄、谌仁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雄,谌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雄,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谌仁波,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王德雄与被执行人谌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传松代理审判员 李泞原代理审判员 唐柳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