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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1民初403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莲花县。被告:杨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杨某星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杨某星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后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莲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3日女收养女儿杨某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又赌博、吸毒,现夫妻已分居满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被告杨某辩称:我希望夫妻双方能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莲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离开被告回到贵州娘家生活。原、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在2012年收养了女儿杨某星,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可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在六市乡桐林背两层房屋一栋(双方均表示愿意赠与给杨某星)。原、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莲花县民政局婚姻查询资料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均无法有效处理、沟通,导致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收养杨某星,但尚未办理收养手续,该收养关系尚未成立,故对杨某星的抚养问题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被告均同意将房屋赠与给杨某星,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军 来源:百度“”